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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省属单位下属企业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省属单位
下属企业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7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环保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依法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
  你局请示中所指广东省三水石膏矿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该矿负责人的管理和财产所有权属省建材产出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可认为该矿属省建材产出集团有限公司直辖管辖的企业,而不属于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对该矿及其下属企业的限期治理,应由其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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