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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督查催办提高办事效率的通知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或交办事项,要即收即办,由办公厅根据要求提出办理时限并督查催办,承办单位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如有困难要提前作出说明。
  (三)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商行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的请示,特急件要随到随办,急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一般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不能及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四)对不属于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请示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之对方。
  二、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严禁办事推诿。各单位在办文过程中,如遇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分工范围的事项,主办司局要主动征求有关司局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如会签意见不一致,应主动与主办司局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司局要及时向主管行领导或办公厅反映情况,由行领导或办公厅帮助协调。各司局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延压文件的办理,贻误工作。
  三、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银办发(1998)88号),实行严格的督查催办制度。办公厅负责全行的督查催办,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进行督查催办,各处负责人负责本处工作的督查催办。办公厅要按季通报各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建立工作任务登记、督办催办记录,随时了解工作任务完成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单位要将督查工作落实到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认真抓好本单位工作督查和反馈工作。负责督查工作的人员名单要报办公厅备案,人员变动应随时报告。办公厅对不按要求反馈文件、事项办理情况的,要给予通报。
  四、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工作人员办文、办事、办会等办公技能的培训,树立敬业爱岗,恪尽职守的良好职业道德。对在办文、办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查找和分析责任,对因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222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追究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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