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证监发[2000]7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会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现就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和业务工作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查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二)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负责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负责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报证监会。
(五)负责管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调查、答复或反馈。
(六)负责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纠纷。
(七)负责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九)各证管办负责对大区内特派办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协调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二、股票发行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改制情况验收,出具报告。
(二)负责监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审核辅导备案材料,审核辅导机构定期报送的辅导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辅导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核查,评估效果,出具调查报告。
(三)负责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有关上市公司的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向有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回访,并向证监会出具报告,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