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报公安部科技局备案;除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外,目录公布的其他产品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三、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技术及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产品所实行的管理制度可以调整。自某种产品的管理制度实施之日起,原管理制度自动废止。调整产品的管理制度,应提前3个月正式公布。
四、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如下图所示:(图略)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1个汉字;产品代号为2位数字;按《目录》规定的产品全国统一编号;地区编号为地级区域编号,为2位数字;顺序号为生产登记批准书的顺序号,地区编号和顺序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编号。
五、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到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条件的直辖市公安局也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六、《办法》第
八条第四项所称“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是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从事此类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取得公安部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检验。对已取得授权的检验机构,公安部将定期公布。
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自2000年9月1日起启用。对列入《目录》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已经领取原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产证等证书的,也应申领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原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产证等证书全部废止。
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产品生产登记专用章,专用章为直径4.0厘米的圆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刻制(样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