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至开始年检之日,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产品免检。年检采用企业填写年检登记表、公安机关复核的方式。年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具体年检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十、对于已获生产登记批准的产品以及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日前将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公安部科技局。
十一、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生产登记批准书,及时了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企业变更情况,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证书的无证查处。
十二、公安机关根据
《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依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1996)61号)执行。其中法律文书表格中“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简称”填写“科”字。对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需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十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样式附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样式附后)由公安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附后),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十四、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热情服务,创建文明窗口。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产品生产登记专用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