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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J.P.摩根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J.P.摩根证券
亚洲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证监函[1999]204号 1999年10月10日)


J.P.摩根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晋颐先生1999年9月10日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9月12日。
  二、确认你公司的英文名称由“J.P.Morgan Securities Asia Ltd.”变更为“J.P.Morgan Securities Asia(Private)Limited”。
  三、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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