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支取与销户支取
(一)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时,可部分支取本人及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时,公积金帐户内应保留10元的余额。
(二)部分支取的条件及须提供的有效证明
1、购买自住住房。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在签定购房合同或交纳购房款一年内,提供购房合同或交款收据复印件,可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采用分期付款的,职工提供购房合同或交款收据复印件,付款年限内,每年可支取一次;采用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职工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期限内,每年可支取一次,贷款还清则停止支取。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复文件或其他建造、翻建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购买材料的发票复印件。
3、大修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者须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复印件,及修缮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复印件。大修的范围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的规定执行,不包括装修。
4、交房租。本人分摊的房租超过本人工资收入15%时,超出部分可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须提供单位开具的夫妇双方收入证明、户口本及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每年3、4月可支取一次。符合以上条件的支取人的配偶或同户籍的直系亲属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配偶关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单位未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停止办理该单位职工个人上述四项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直至补缴齐应缴额,方可办理支取。特殊情况除外。
(三)住房公积金的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规定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其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性全部支取,并将其帐户撤销。
(四)销户支取的条件及须提供的有效证明:
1、职工离、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单位人事劳动部门的离退休批文或证明复印件。
2、职工未离退休,但男年满60岁(含),女年满55岁(含)且本人自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本人销户申请。
3、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籍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复印件。
4、具有外地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且在外地重新就业的。提供外地户口本复印件及调入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