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分院办公室(或相应部门)对本地区各单位的信息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综合的功能,要加强对各单位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并负责开展本分院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综合性政务信息工作。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办公室(或相应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各单位业务管理和科研部门也有责任向院提供政务信息。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办公室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队伍;
2、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收集、整理、加工、报送本单位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领导要充分重视信息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建立对外宣传与政务信息领导小组,明确一位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并责成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要在工作时间和活动安排方面保证从事信息工作的部门能及时获得第一手的信息和资料。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汇报,帮助他们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我院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信息员组成,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均应明确指定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补充并报办公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主要业务管理部门和科研部门人员为兼职信息员,组成内部信息网络,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报送。
第十三条 信息员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科技政策及科技体制改革方面的大政方针,以及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3、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文字水平,思想敏锐,工作勤奋;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 信息员的基本义务和职责是:
1、了解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进展及动态、本单位改革与科研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