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1999年9月15日)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第九办事处、财政部和审计署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锅公司”)严重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伪造“历史遗留问题”公司,欺骗上市
为达到骗取股票上市的目的,东锅公司伙同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作假,将注册时间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6年12月27日东锅公司在上交所上市。
(二)虚增利润,并作虚假陈述
1995年5月,东锅公司在办理与原锅炉厂分帐时,为表现良好的盈利状况,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利润1500万元,并在上市公告中作了虚假披露。
(三)违规溢价发行股票,违规帐外核算
1993年11月6日起,东锅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支行虚假批复的5400万股票额度,向公众违规溢价发行,实收18240.4万元,资金存款利息1658.6万元,总计19899万元,扣除股本面值,溢价发行所募资金及利息收入共14499万元,违规帐外核算。
二、处罚决定
东锅公司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的行业,违反了《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条第(二)项和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根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条、
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东锅公司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