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18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原“居民身份证编号”由15位数字升至18位数字,即公民出生日期的年代码由2位数字改用4位数字表示,在分配顺序码后加编1位计算机校验码,校验码由号码编制单位按统一公式计算给出。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据新修订发布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见附件三),进行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要认真做好已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的编号升位和16周岁以下未发证公民补编号码工作。对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编号赋码,应参照制发临时身份证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此前已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在原编号基础上升位。这些人员在被批准登记常住户口时,仍应沿用此公民身份号码,不得再重新编号赋码。为公民新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应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表册中“公民身份证件编号”栏已登记15位编号的,可将新编公民身份号码登记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内)。根据新号码采用计算机编制的需要,现已建立公安派出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地区,要结合解决人口信息系统2000年问题,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号赋码工作;尚未配备计算机和建立人口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抓紧在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配备计算机和建立人口信息系统,集中开展此项工作,争取在明年年底前完成任务。目前尚未完成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要将这两项工作结合进行。
各地在组织开展编号赋码工作中,要过细做工作,严格号码编制、审核程序,严防出现重号、错号和一人多证号等差错,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号码编制、使用、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四、从实际出发,做好制发新号码居民身份证工作。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号码的载体之一,为了保证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实施,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自今年10月1日开始,可以为年满16周岁进入领证年龄的公民和丢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证件的公民颁发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然后根据公安部的统一规定,逐步扩大换证范围。如果持证人自愿要求换证的,也可以为其换发新的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公安机关不得强求群众换领新证,增加群众负担。在逐步换证期间,两种编号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