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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634号 19990917)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北京市(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关于申请提取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振华司财字[1999]1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7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一九九九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 在 地
1   振华集团宇光电工厂       10       贵州省贵阳市
2   振华集团新云无红电厂      10       贵州省凯里市
3   振华集团建新机构厂       10       贵州省贵阳市
4   振华集团红星机构厂       5        贵州省都匀市
5   振华集团久达机构厂       10       贵州省都匀市
6   振华集团建筑工程公司      22       贵州省贵阳市
7   振华集团财务公司        500       贵州省贵阳市
8   振华集团通讯系统工程公司    2        贵州省贵阳市
9   振华集团凯里招待所       8        贵州省凯里市
10  贵州振华集团电子工业进出口公司 2        贵州省贵阳市
11  北京振华新天科贸中心      3        北京市
12  中国振华(北京)电子工业公司   2        北京市
13  中国振华(深圳)电子工业公司   60       深圳市
14  深圳华匀电子公司        25       深圳市
15  深圳华康包装业公司       25       深圳市
16  广州华丰电子工业公司      6        广州市
合计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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