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634号 19990917)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北京市(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关于申请提取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振华司财字[1999]1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7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一九九九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 在 地
1 振华集团宇光电工厂 10 贵州省贵阳市
2 振华集团新云无红电厂 10 贵州省凯里市
3 振华集团建新机构厂 10 贵州省贵阳市
4 振华集团红星机构厂 5 贵州省都匀市
5 振华集团久达机构厂 10 贵州省都匀市
6 振华集团建筑工程公司 22 贵州省贵阳市
7 振华集团财务公司 500 贵州省贵阳市
8 振华集团通讯系统工程公司 2 贵州省贵阳市
9 振华集团凯里招待所 8 贵州省凯里市
10 贵州振华集团电子工业进出口公司 2 贵州省贵阳市
11 北京振华新天科贸中心 3 北京市
12 中国振华(北京)电子工业公司 2 北京市
13 中国振华(深圳)电子工业公司 60 深圳市
14 深圳华匀电子公司 25 深圳市
15 深圳华康包装业公司 25 深圳市
16 广州华丰电子工业公司 6 广州市
合计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