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常驻
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贸政审函字(1999)第1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据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近来一些不法外商打着办理赴国外留学、移民及在国内扶贫等名义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各种诈骗活动。为了加强对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防止国内人员受骗上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不批准名称中含有“留这”、“教育”、“移民”等字样的外国和台港澳企业在各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在新批咨询公司、管理公司、顾问公司等的常驻代表机构时,须在其业务范围中明确“不得从事留学及移民的联络活动”。
对已获批准从事留学及移民联络活动的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在其申请延期时,应明确其“不得从事留学及移民联络活动”。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与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从事留学、移民及扶贫等联络活动的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
二、关于电脑网络使用问题。由于前一段时期部FDI中心重新配置网络,因此原由我部统一下发的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电脑软件无法通过网络上报数据。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计算机上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