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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来华外国代表团(组)赠送礼品,应严格按照国办发<1987>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请示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外宾住房、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卧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卧车、中型轿车或大型轿车。
  2.外宾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观访问时,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不得安排专机或专列;对正副部长级以上外宾提供头等舱座位。途中伙食费按规定的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3.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和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一般均由外宾自理。
  五、外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参观访问期间的食、宿、宴请及交通等费用,按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执行。
  六、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
  1.服装补助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外事部门专门从事接待外宾工作人员的服装补助费,可在三百七十五元以内掌握,以后每满两周年可在一百八十元至二百七十元以内发给更新服装补助费。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在此标准内商有关部门制定;中央各部门仍按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差旅费:
  陪同外宾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观、访问的工作人员,其食、宿、交通费用开支办法及标准按财政部现行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确需与外宾同行、同住、同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个人不得再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3.在饭店、宾馆举办宴请活动时(包括中、外方宴会、招待会和陪餐),我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为参加宴请人员开车的司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原单位用餐者,可由宴请单位发给误餐补助费。党政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和汽车司机每人每次补助十元;出租汽车司机和交通、公安警卫人员误餐由所在单位按其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单位不发给误餐补助费。
  来访外宾和外国驻华机构举办宴请活动时,如其主动向我司机和工作人员发餐费或食品可以收下,但不能再回单位领取补助;如外方不发误餐费或食品,我方人员不得索要,可在原单位按规定领误餐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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