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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失效]

  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销售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外购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五十八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产品销售税金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六十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二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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