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程序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的要求,并在验收前按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成立海洋功能区划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编写组。
(二)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经上一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收集和整理资料。
(四)划定海洋功能区
(五)完成功能区划各项成果的初稿和草图
(六)征求意见并修改
(七)成果评审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评审委员会专家由所在地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上一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开展工作。评审委员会至少由5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质量应满足《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和《沿海省、市、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
(一)海洋功能区划的方法
1.指标法:根据海洋功能区类型划分指标(见《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附录B)来划定各种海洋功能区的方法。它是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科学性的基础。
2.综合法:应用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分析对比,协调各类开发活动对具体海域的使用要求,确定海区的优势功能。它是海洋功能区划具有可操作性的保证。
(二)海洋功能区划分类分级体系分类分级体系以《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的规定为基础,在保持五大类功能区不变的情况下,子类、亚类、种类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凡是《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中没有定义的功能区类型,都必须经上一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采用。
(三)海洋功能区类型划分指标划分指标以《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附录B的要求为基础,根据各行业最新规范与标准、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经上一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应包括区划报告、登记表、图件、档案和工作报告五项内容,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海洋功能区划报告内容应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第六章的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一)。为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可编写专题报告。为便于政府审批,可编写海洋功能区划文本,文本应反映区划的目的和原则、依据和标准、区划的内容和实施的措施等,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
(二)海洋功能区登记表在《导则》附录D所列海洋功能区登记表中补充四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