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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泰山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对泰山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9]223号 1999年8月4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泰山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国石化[1999]财字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321号)和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划到你公司后,应停止执行鲁政函[1993]159号文件、鲁财工字[1994]第87号文件和武汉[1996]117号文件。但考虑到两公司未提前公告税收政策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维护上市公司形象,保证上市企业股票不受大的影响,在1998年和1999年,同意两公司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其中:1998年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返还问题,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3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划转到中央金库,应由地方财政返还18%;1999年两公司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中央财政返还18%。2000年以后按33%的税率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央财政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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