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协调山西省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880号 1999年7月19日)
山西省物价局、电力局:
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意见分歧,山西省上网电价执行情况混乱,影响了部分独立发电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为了理顺电价关系,规范电价秩序,经反复研究和协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银行贷款利率连续下调,电力生产企业财务费用降低,将榆社电厂、柳林电厂和阳泉第二发电厂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326元、0.3975元和0.344元,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1996年至1998年,榆社、柳林电厂上网电价均在山西省物价局核批的各年度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分;其他独立核算电厂(包括小水电和小火电)上网电价和榆社电厂1996年以前的上网电价按省物价局核批的标准执行。
三、山西省电力局要严格按照上述调整后的电价水平和各电厂每年实际上网电量与各独立核算电厂结算电费。1999年以前各年度山西省电力局欠付各独立电厂的电费,由山西省电力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4年内付清,每年支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