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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环境
保护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9]35号 1999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为适应环境保护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现将环境保护部门干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协助管理。地方党委任免环境保护部门党组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的意见。
  二、环境保护部门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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