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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重庆市国资局要约收购“渝钛白”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重庆市国资局要约收购“渝钛白”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1999]90号 1999年6月10日)


重庆市国资局:
  你局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钛白”)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局也声明了你局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渝钛白”上市流通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局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渝钛白”57.36%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局若增持“渝钛白”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渝钛白”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三、你局应会同香港中渝实业有限公司和“渝钛白”,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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