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房屋出租收入、售房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售房资金和租金。经批准用房屋与他人合作、合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事先评估房屋价值,并依据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投资份额,不得无偿、低价用房屋与他人合作、合资。
6.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誉等在内的无形资产管理。单位用无形资产(特别是职务发明成果)进行转让、投资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展卫生服务,必须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计价。科室、个人无权转让单位无形资产。
7.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转作经营性资产,其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8.卫生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都要指定专人管理国有资产,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三、财务管理
1.各单位应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各项资金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非财务部门收取现金、支票。严禁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2.要围绕各单位经济活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要分管,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有关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岗位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3.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和修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逐步形成较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促进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单位内部应实行统一的财务制度,各项财务制度要符合国家有关财经规定。
4.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外汇使用管理的规定。各种渠道的外汇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套用国家外汇等非法活动。
5.医院经批准开办的分院或联合机构,凡独立核算的,按规定上缴应缴款;凡不能独立核算的,其收入和支出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6.医疗单位应按《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将应缴药品收入上缴卫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