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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提高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提高外贸企业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标准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2〕外经贸财制字第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992〕外经贸财制字第238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八百元提高到一千五百元,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转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现将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提足折旧的原固定资产,作以下会计处理:
  (一)冲销原固定资产及折旧帐户余额。
  1、借:低值易耗品--在库
  贷:固定资产
  2、借:折旧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二)转为低值易耗品后,重置时无需更新改造基金,因此,需将固定基金,已形成的更新改造基金(扣除、已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部分)转作流动基金。
  借:固定基金
  借: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已提折旧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贷:流动基金--国家
  同时,借:银行存款(从“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退出数)
  贷:专项存款
  (三)将原值(不是净值)采用五五摊销法,调整低值易耗品未摊销部分的价值。
  1、已提折旧小于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的,将差额作摊销低值易耗品处理。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2、已提折旧大于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的,将差额作增加低值易耗品,冲减商品流通费处理。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红字)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二、对于已提足折旧、但尚可使用的原固定资产,作帐外低值易耗品管理,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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