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提高外贸企业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标准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2〕外经贸财制字第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992〕外经贸财制字第238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八百元提高到一千五百元,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转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现将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提足折旧的原固定资产,作以下会计处理:
(一)冲销原固定资产及折旧帐户余额。
1、借:低值易耗品--在库
贷:固定资产
2、借:折旧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二)转为低值易耗品后,重置时无需更新改造基金,因此,需将固定基金,已形成的更新改造基金(扣除、已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部分)转作流动基金。
借:固定基金
借: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已提折旧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贷:流动基金--国家
同时,借:银行存款(从“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退出数)
贷:专项存款
(三)将原值(不是净值)采用五五摊销法,调整低值易耗品未摊销部分的价值。
1、已提折旧小于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的,将差额作摊销低值易耗品处理。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2、已提折旧大于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的,将差额作增加低值易耗品,冲减商品流通费处理。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原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之五十)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红字)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二、对于已提足折旧、但尚可使用的原固定资产,作帐外低值易耗品管理,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