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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提高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冲销原固定资产及折旧帐户余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残值)作增加商品流通费处理。
  借:折旧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贷:固定资产
  (二)将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残值),已形成的更新改造基金(扣除已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部分)转作流动基金。(会计分录同已提足折旧的原固定资产)
  (三)这些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其残料价值冲减当期商品流通费。
  借: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红字)
  三、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会计分录举例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会计分录举例

  一、某固定资产原始价值1000元,已提折旧400(小于原始价值的50%),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转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借:低值易耗品--在库                  1000
     贷:固定资产                       1000
  同时,借:折旧                          400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400
  (二)借:固定基金                        600
     借: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300
                        (400--400×25%)
     贷:流动基金--国家                    900
  同时,借:银行存款                        300
     贷:专项存款                        300
  (三)借:低值易耗品--在用                   500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100
                         100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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