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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二)联营企业连续3年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抵补不足,从第四年开始,按规定由联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用税后留用利润抵补的,投资各方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吸收投资方。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明细科目;在“应弥补亏损”科目下增设“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同时,对应由投资各方用税后留用利润弥补的亏损予以明细登记进行结转,并通知投资各方,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应弥补数中属于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企业用税后利润弥补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属于应由投出资金企业负担的部分,收到弥补亏损的数额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
  2.投出资金方。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用税后利润弥补的联营亏损”明细科目。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应负担的亏损数额,借(增)记“利润分配--用税后利润弥补的联营亏损”科目,贷(减或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企业应在“利润表”(会工02表)第34行“应补交的承包利润”项目下增设“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4-1行)项目和“用税后利润弥补的联营亏损”(34-2行)项目,分别反映按规定由联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关于企业用固定资产贷款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了向联营企业投资而向银行借入的资金,应在“投资借款”科目核算。企业用银行借款投资时,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记“投资借款”科目。企业按规定归还投资借款,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属于1990年1月1日以前借入的投资借款,按规定可用投资分得的利润归还,其会计处理方法,仍按1989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处理。
  属于1990年1月1日以后借入的投资借款按规定应用贷款投资分回利润的税后留用利润和本企业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归还本息。企业按规定归还投资借款时,借(减)记“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科目(用税后留用利润归还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用本企业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归还部分),贷(增或减)记“固定基金”、“专项应收款”(应核销的利息部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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