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季度监测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统字[1998]6号 1998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直属机构: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国有资本金的信息统计和效绩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经济预测分析和预警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季度监测报表编制工作(以下简称“季报监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季报监测工作的认识
季报监测工作作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工作之一,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动态监测重点国有(含控股)企业的资本运营和发展趋势等主要会计信息,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科学有效的国有企业季报监测体系,有助于更好地为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和加强国有经济监管提供决策依据服务,为有计划地开展国有经济运行预测和建立预警机制提供及时、准确的动态监测数据资料;同时便于监测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对比分析所在行业动态经营状况及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改善自身经营。因此,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必须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季报监测工作,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细致地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企业集团)季报监测工作健康发展。
二、认真加强对季报监测工作的组织
国有企业季监测工作自1996年开展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的积极支持和认真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各季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分析等任务,为逐步建立科学和规范的国有企业季报监测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亟等加强和改进的问题,如监测样本不全面、监测企业不稳定、报表编制不及时、数据准确性较差等,都影响了对国有经济动态分析的全面性和国有经济运行预测的准确性。因此,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当认真总结两年来开展季报监测工作的经验,及时改进工作组织方法,进一步加强季报监测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素质,严格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要地区、本部门(企业集团)所辖国有企业的季报监测工作,逐步提高动态监测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