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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 国税流函[1998]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落实好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现将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年审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改为:
  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对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以及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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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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