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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地震局关于
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0年11月10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90年代,我国进入新的强地震起伏增长活跃期。为了防患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要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防灾救灾工作方针,对震灾害的预防、抗御和救灾工作要做好充分准备,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地震局

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我国地震灾害频繁。近年来,云南、四川、山西、青海、江苏、新疆等地相继发生破坏性地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90年代,我国进入新的强地震起伏增长活跃期。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害的预防、抗御和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对保证“八五”、“九五”期间国民经济顺利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现对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防灾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要加强监测、预报和设防、加固工作;救灾工作要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方针;坚持“以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保险补偿”及“中央企事业单位主要由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指挥和组织协调作用。
  为切实做好抗震工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完善抗震标准规范,并做好新建工程的防震设防,确保质量。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个人和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震前预报和防范工作
  (一)趋势预报阶段
  国家地震局每年划出近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范围,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时将地震趋势预测情况报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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