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减灾方案,其中包括制订适合本地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的标准;健全指挥机构,加强综合管理;从地方年度计划安排的防震、抗震资金和物资上,切实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2.强化地震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健全通讯系统,预测地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次生灾害等情况。
3.检查要害工程、生命线工程和人口密集地区的民用建筑等设施的抗震能力,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设施,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尽快进行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可以保障安全的措施。
对医疗救护、物品准备、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安全保卫、危险品管理、避难场地和疏散路线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并采取强化措施。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地震知识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人们自防自救能力,培训防灾救灾业务骨干。
5.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利用新闻媒介的正面宣传,控制社会舆论,及时平息谣传。
6.要求或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生命线工程单位)及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类保险。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本系统的防灾对策和应急措施,由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直属单位特别是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防震,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清除隐患;指导、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守成防震、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各地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应立足预防突发性地震,在趋势预报阶段即做好各项准备,以应付无短临预报情况下发生的突发性地震灾害,达到尽量减少损失的目的。
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防震、抗震、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时可参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办法处理。
(二)短临预报阶段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提出短临预报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告国务院。
短临预报发布后,有关地区应适时进入临震戒备状态,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按标准进一步检查抢险、救援、物品、医疗、交通、通信、消防、治安、水、电、危险品管理、避难场地和疏散路线等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2.就近组织转移处于危险建筑中的人员、财物、重要文件等,对要害单位实行管制,限制大型的室内活动。
3.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消除社会恐震心理,安定民心。
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临震戒备状态时间,但一般应控制在10天以内,并参照地震趋势会商意见,下达解除或延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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