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人口稠密区、外国驻华使领馆发布地震短临预报,按国务院1988年6月7日批准的《
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执行。
三、震时抢险和救灾工作
(一)信息、指挥系统的任务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负责立即将震级、震中报告上级,并尽快做出震情趋势判断,对地震破坏情况作出初步估计,为各级政府提供救灾决策依据。
2.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快速评估灾情,进行震害调查,并视需要启用航空遥感等先进手段测定灾情;震情基本稳定后,对地震全过程和灾情做出科学评定。
3.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迅速率队赶赴灾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千方百计控制灾情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紧急调运抢险救灾物资,组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人员赶赴灾区,必要时对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国务院根据灾情决定派出慰问团或工作组,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除国务院统一组织外,有关部门亦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进入极震区和地震烈度在8°以上灾区开展工作。
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上述地区活动。
(二)抢险救灾的主要任务
1.当地人民政府要按震前部署立即到位,首先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并就近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救护伤员,疏导灾民,防止和控制火灾、水灾及传染病暴发流行等次生灾害。
2.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立即组织抢修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受损水利、化工、核电等要害工程;抢修受损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导、协助地方和直属企业做好上述工作。
3.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救济工作,及时组织货源、搞好灾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灾区医疗、防疫工作。
4.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向,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5.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秩序。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向参加保险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给予赔付。
7.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需要,尽快帮助地方解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