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交报告单位应按时提交地质勘探报告,以确保国家建设的需要。如报告不能按时提交,主管单位应在计划提交日期前两个月通知储委。
五、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审批程序
1.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地质勘探报告送审稿并认定经具备审查条件后及时上报全国储委办公室、征得同意后立即明确分送单位,由勘探主管单位负责送交报告评论、煤矿设计部门、报告所在地区的煤炭工业主管机关。
2.煤炭专业委员会(或省储委)办公室应根据报告审批计划聘请评论员(组)。评论员(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地质勘探报告进行认真的评论,并提出正式评论书。评论工作一般应在现场进行。
3.报告评论工作结束后,由全国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或省储委)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参加的审查会议,对地质勘探报告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写出审查意见书,提出是否可以批准的建议。报告审查会议由副主任或专职委员主持,一般在现场召开。
4.煤炭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批准书草案连同审查意见书,经煤委主任、副主任审议后,报请储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对原则上可批准的报告,而资料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可缓批,一俟修改补充工作如期完成并经检查合格后,再提请审定、签发。
对不能批准的报告,只发给审查意见书,将评论书保留储委办公室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将报告送审稿退回原报告提交单位。
六、地质勘探报告审查批准后,提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复制汇交,储委的批准书及报告评论书除分发有关单位外。并应分别附在每套报告中。
省储委审批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报告的批准书及其附件,应报全国储委备案(一式两份),同时抄报煤炭工业部地质局、地质矿产部地矿司。
七、全国储委煤炭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储委办公室在收到报告后,在三个月内(因修改补充而缓批者除外)审批完毕。在报告审查中必须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深入细致、严肃认真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好报告审查工作。由于审批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八、储委对质量优异的地质勘探报告应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地质勘探报告,储委可不组织评论或评论后不召集审查会议,并责成勘探主管单位重编或补做工作,对质量低劣的报告应给予批评;有严重问题的报告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