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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
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3年4月16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局:
  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报告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法院的司法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司法统计,有关的统计工作文件和资料,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有关的统计会议,要邀请同级人民法院参加。
  各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司法统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统计分析资料,要抄送同级统计部门;有关的统计会议,要邀请同级统计部门参加。由于司法统计数字属于国家机密,人民法院和统计部门应注意保密。
  二、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要在今后五年内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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