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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

  (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由于城市行政管理和投资体制的影响,一些城市丰富的自然风景资源和文物古迹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开发,降低了旅游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中小城镇,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保护与开发,缺乏必要的资金、材料和技术队伍,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缺少必要的条法和规章制度。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来说是长期以来“左”倾思想影响,否定历史文化传统思潮的冲击,特别是十年动乱,造成了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一场浩劫,教训是深刻的。从认识上分析,主要有几方面原因:一是片面强调发展生产,较多地考虑建设项目本身的建设条件和经济效益,较少考虑城市的性质和特点,忽视整个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二是城市规划工作长期废弛,城市管理不善,不按规划办事;三是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
  三对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原则、内容和方法有以下几点意见:
  (一)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基本概念,反映了城市的特定性质,作为一种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当在城市规划中体现出来,并对整个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环境规划设计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首先应注意继承和发扬本城市的历史优秀传统,其目的就是要使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既符合现代生产、生活要求,又保持其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说也包含有保护城市的优秀历史传统和合理布局的内容。编制保护规划时,一般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确定保护项目的等级及其重点,对单独的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古城遗址、古墓葬区、山川水系等,按重要程度不同,以点、线、面的形式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和控制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名城特点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必须建立在对城市历史和现状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调查的内容包括从“横的”方面摸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在地域和空间的分布;从“纵的”方面掌握城市发展不同历史阶段文物古迹的完整体系。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丰富多彩,各有特色。有的是革命圣地,以光荣的革命斗争传统著称;有的是历代王朝的都城,以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取胜;有的是风景胜地,以山川河湖和文物古迹结合见长。调查的目的在于逐步摸清文物古迹的数量和分布,并对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作出评价,以便准确地把握城市的特点。形成完整的规划构思,力求反映城市历史优秀传统发展的连续性以及城市特有的自然和传统风貌,保持与发展古城的合理的规划格局。注意实事求是和科学性,避免牵强附会或迫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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