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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和《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受委托进行国家订货的单位主要是: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解放军总后勤部、部分军工部门、部分工业生产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集团企业、地方机电公司(限订购小轿车)和国家临时指定的单位。
  国家订货受委托单位的职责是:(1)根据承担的国家生产建设、国防建设任务和其他国家特殊需要,提出国家订货物资的申请计划(包括数量和品种);(2)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国家订货指标,分解到各基层使用企业或建设项目;(3)组织所属企业与供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
  第八条 国家订货合同的性质相当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按合同执行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国发〔1984〕15号)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为保证国家订货合同能顺利执行,按时履约,合同签订后,应将其副本分别抄送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和所在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路、交通部门根据国家订货合同,作为国家任务,安排运输计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和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条 国家订货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国家订货产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一九九三年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国家订货的范围分别是:
  1.小轿车:主要用于安排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军队、武警、公检法司、国家储备、专项用车和当年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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