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局部修订(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修订《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交通部发布)
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 表4.2.3 (略)
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
②L为设计船长(m)
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4.3.3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 表4.3.3(略)
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
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