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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的通知

  3.农业地方标准
  (1)清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矛盾的地方标准;
  (2)清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的地方标准;
  (3)清理超出规定范围的地方标准。
  (二)要求
  1.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之间以及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交叉重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保留、修改、修订或废止建议;同一对象多个行业标准,原则转化提升为国家标准。
  2.对经清理需要保留且标龄超过5年需要修订的农业标准,要提出修订计划和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及时组织修订;对只需要修改的标准,拟定标准修改单,按标准修改程序及时修改公告。
  3.摸清采用和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数量;通过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分析,对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出采标计划,分年度修订;对于未采标或未列入采标计划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说明不需采标的理由。
  4.对经清理需要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出作废理由。
  六、清理工作组织机构和时间进度安排
  (一)全国农业标准清理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实施。
  (二)成立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和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的专家组成的清理工作专家组,负责对上报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结果进行复审、汇总。
  (三)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提供农业国家标准目录,中国标准出版社提供农业行业标准目录,各归口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清理工作。
  (四)农业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专人负责。
  (五)清理的时间进度要求
  1.6~8月:依据上述农业标准清理的内容和要求对归口管理的标准进行逐个审查,提出清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按附表1、附表2、附表3(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工作栏目内公布)填写,于8月底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方式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9~10月:清理工作专家组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复审。
  3.1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按保留标准、修改标准、修订标准和废止标准统一公告清理结果;未列入公告的标准视为废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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