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过氧乙酸等
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安监管管二字[200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期,在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中,各地大量使用过氧乙酸、含氯化合物等危险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多具有爆炸性、燃烧性、氧化性、毒性和腐蚀性,由于使用不当,部分地区管理不力,相继发生了火灾、爆炸、容器破裂等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03年5月2日,上海市一辆中巴公交车上,一市民随身携带的盛装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雪碧瓶爆裂,造成15名乘客灼伤;5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体育彩票销售点柜台上放置的过氧乙酸消毒剂瓶发生爆炸,灼伤1人;5月6日,南京市六合区疾病控制中心仓库存放的过氧乙酸消毒剂容器泄漏并酿成火灾;5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一私营洗涤剂厂一辆装载过氧乙酸的汽车槽车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4间厂房被烧毁。
为落实《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七号)》(国务院办公厅5月18日发出)的精神,严防上述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过氧乙酸》(GB19104-2003)、《过氧乙酸包装要求》(GB19105-2003)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严格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要做到:
(一)所有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所生产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必须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必须加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其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凡使用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制造消毒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销售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制造的消毒剂时,必须提供其产品说明书。生产单位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