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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应披露本年度应付利息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应付利息具体提取方法、年初应付利息余额、本年提取应付利息、本年已付利息、年末应付利息余额,以及年末应付利息保有率。应付利息保有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末应付利息保有率=年末应付利息余额/年末付息存款余额×100%
  第二十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披露年度末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以及计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年度末应消化而尚未消化的各种历史包袱,包括(但不限于)未提足的应付利息、未冲销的表内应收利息、未核实的呆账、未摊销的房改损失、待处理案件损失、待结算诉讼费、待摊销各种挂账费用、待处理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损失等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年度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债资产金额,预计处置损失。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年度末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金额、户数、当年损益。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银行应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二)境内外、本外币业务合并反映。
  (三)银行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他业务数据和指标,包括存、贷款总量和增量、市场份额等,但需注明资料来源。
  (四)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股东情况

  第二十六条 银行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银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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