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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
  (三)对银行控股股东(包括银行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银行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银行董事会组成、左右银行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行业属性、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
  银行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该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四)其他持股在5%以上(含5%)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行业属性、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机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披露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及行级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行长,下同)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以及兼职情况。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董事、内部监事如在银行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
  (二)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现任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贴,津贴,住房、汽车及通讯职位消费等)以及兼职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待遇应分别单独披露。
  银行应列明不在银行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内部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本银行的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三)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本年度员工情况,包括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长期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的数量,专业构成(如信贷人员、储蓄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行政及后勤人员等),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总额及银行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员工人数和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披露本年度机构情况,包括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地(市)级分行、县(市)级支行户数,境外机构(包括代表处和营业分支机构)户数,营业网点个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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