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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
 位技术转让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9年3月21日 (89)国税所字第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下发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执行中有关技术收入征免税界限不太清楚,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则不能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二、除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各种技术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外,对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并入事业收入,以收抵支,统一核算,按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税法规定,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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