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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03年抽查检验商品目录的通知[失效]

  (1).用于加工厂加工服装的面料,测甲醛、偶氮包牢度、pH值项目;
  (2).用于市场销售的面料测甲醛、PH值和色牢度;
  (3).评定标准:甲醛评定按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限定》,偶氮、pH值和色牢度评定按GB《纺织品基本安全要求》(此标准已通过审定待发布)。无检测能力的局,其样品可送抽查方案所列直属局检测中心委托检验。
  2.进出口燃气器具商品(重点是煤气炉、气体燃烧器、燃气热水器等)。732111007321810073219000761300107613009084178090.908419110090281010
  (1).GB150—89
  (2).GB151—89
  (3).GB12337—90等由天津、上海、广东局检测中心执行检测,或委托国家燃器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3.出口一次性医疗器械。9018390189安全卫生品质项目:
  (1).GB9706(系列)《医用电器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2).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GB8368、GB8369、GB14232、GB15810、GB15811等。统一送广州医疗器械研究所检测。

  附件2: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等项目抽查方案

  一、抽查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商检法》的要求,加大对进口纺织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检验的工作,落实国务院领导和总局领导的重要批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口纺织服装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等项目抽查检验的工作计划,特制定此抽查方案。
  二、工作小组
  在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的直接领导下,由检验检疫纺织服装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此项工作。
  三、抽查时间
  2003年4月25万日至2003年6月10日。
  四、检测项目和方法标准
  (一)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等项目
  ·PH值
  ·游离甲醛含量
  ·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婴幼儿类)、干摩擦色牢度
  ·禁用偶氮染料
  ·可萃取的重金属含量
  (二)服装使用说明和标识的查验
  (三)成分检验
  以上抽查项目均按国家局确定的标准及方法进行检测(见附)。
  五、判定标准
  按照《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草案)等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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