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26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推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公告如下:
一、2003年3月1日后出厂的兽药产品,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22号令”的要求。
二、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经营企业可销售至2003年9月30日。从2003年10月1日起,不得销售标签和说明书未经审批的兽药产品。
三、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使用单位可使用至产品有效期满;未标明有效期的,可使用至2004年2月29日。
四、在“22号令”实施后,标签和说明书已经过审批的兽药产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的,应及时报告我部,由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一步修订,不得据此对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