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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的管理,确保内审员的水平和内部审核的质量,满足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开展内部审核从而达到体系持续改进的目的,满足用人单位对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并从事用人单位内部或第二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均需经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内审员资格。
  第三条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注委办公室)对内审员资格实施评审、备案等管理。
  第四条 内审员培训均需采用安注委指定的统编教材《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教程》。
  第五条 内审员考试试题库由培训机构建立,安注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将有关结果报安注委批准;安注委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六条 内审员资格证书采用统一格式的证书。证书由安注委统一印制,加盖安注委办公室公章有效。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内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b)从事2年以上(含2年)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教育或科研工作实践;
  c)接受过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d)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
  e)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八条 内审员资格取得应遵循以下程序:
  a)个人申请。参加取得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班”,并需填写规定的内审员报名申请表;
  b)按照内审员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
  c)由培训机构向安注委办公室统一申请内审员备案;
  d)安注委办公室与培训机构颁发内审员统一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是指:由安注委批准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其课程设置、管理程序等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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