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4 可接受的审核类型
a)总部对其工厂或其分支机构的审核(不包括工厂组织的内部审核);
b)第三方认证审核;
c)按合同进行的符合性审核;
d)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审核。
所有的审核包括对完整体系的审核、对部分体系的审核、监督审核及复评审核。
6.4.5 审核记录
每位申请人和所有的注册审核员应该保留有效的审核记录,用以证明其审核经历。该记录应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对审核记录的内容要求如下:
a)审核日期和现场审核时间;
b)使用的体系标准及实施的审核类型;
c)受审核方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d)审核员受聘机构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e)审核组组长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f)审核组人数;
g)申请人在审核中的作用;
h)申请人审核的要素。
6.5 面试
安注委将对申请审核员以上级别申请人进行面试,以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要求。
7 注册申请
7.1 申请文件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分别填写并递交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7.1.1 实习审核员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a)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b)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c)工作经历证明;
d)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证明。
7.1.2 审核员级别以上的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a)安注委认可的实习审核员证书或审核员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b)工作经历证明;
c)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证明;
d)审核记录;
e)专业发展记录;
f)面试合格证明;
g)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公开发表过的至少两篇专业论文复印件。
7.2 申请证明人
申请人应有聘用机构或两名与申请人有业务关系的注册审核员证明。证明人(机构)必须能为申请人在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出具证据或个人确实了解的情况证明。
7.3 个人声明
申请任何级别注册和复查换证的人员,应填写申请表格,并签署一份个人声明,声明其已经遵守并将继续遵守本准则规定的审核员行为准则。
8 评价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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