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教师资格的保持
培训教师应在3年内承担至少5次注册科目的教学任务,培训教学效果良好,并得到培训机构及学员的良好评价;
6 权利和义务
6.1 权利
6.1.1 经注册的内审员培训教师在培训机构的聘用下,可以在注册科目范围内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班的教学任务。
6.1.2 培训教师有权对违反安注委有关规定,影响教学质量及教学计划完成的事件提出改进意见。
6.2 义务
6.2.1 培训教师应严格按照培训教材及教学大纲要求开展培训教学工作,并遵守安注委和聘用机构的规定。
6.2.2 培训教师应接受安注委及聘用机构的监督管理。
6.2.3 培训教师应自觉不断地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工作质量。
6.2.4 培训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在任何情况下,不做有损于安注委及聘用机构声誉的事情。
7 行为准则
在安注委注册的培训教师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热爱教学工作;
2)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及业务水平;
3)严格按照注册科目范围从事教学活动;
4)不向学员披露与考试题目等有关的信息;
5)不接受有利益关系的团体及个人的礼金及礼品等不正当收益;
6)不以任何形式损坏安注委或培训机构的声誉;
7)自觉接受安注委及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8)按规定向安注委交纳注册费。
8 监督和管理
培训机构应对其聘用的培训教师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定期(每年一次)向安注委提供培训教师的业绩报告。
安注委对取得内审员培训教师注册资格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不能履行教学义务、经查证不适合承担培训工作或工作业绩差的人员,经安注委审议后,将暂停或撤销其培训教师注册资格并收回证书。
8.1 暂停
获得培训教师注册资格的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安注委查证属实,安注委将暂停其从事内审员培训的资格:
1)未遵守教师行为准则的人员;
2)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质量较差,连续2次受到聘用机构或学员投诉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