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记录管理
5.3.1 培训机构应保存记录以证实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5.3.2 所有的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5.4 证书的管理
5.4.1 培训机构应向每位总评价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5.4.2 安注委办公室应向每位总评价不合格的学员寄送“未通过通知书”。
5.4.3 培训机构应使用安注委统一印制的证书,合格证书上加盖安注委公章和培训机构公章。
5.5 培训机构应有文件化程序以处理申诉/投诉,及对申诉/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每位学员均有权利提出申诉/投诉。
6 审核程序
6.1 申请
6.1.1 培训机构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6.1.1.1 申请机构法律地位证明。
6.1.1.2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和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证明。
6.1.1.3 专兼职教师名录及注册资格证明。
6.1.1.4 教学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教案、学员手册。
6.2 初次评审内容
6.2.1 培训机构的文件化程序及其实施。
6.2.2 课程内容,包括涉及的时间安排,学员和教师使用的材料,案例分析和模拟练习。
6.2.3 考试形式,时间规定,通过/不通过规定,补考的规定,连续评价的方法。
6.2.4 教师的选聘准则、评价方式。
6.2.5 对完整的教学过程进行一次跟踪评审。
6.3 课程批准
6.3.1 安注委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授权其进行文件评审、课程跟踪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6.3.2 安注委依据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4 监督检查
6.4.1 安注委办公室每年对培训机构的授课和管理体系进行1-2次的监督检查。
6.4.2 培训机构每半年向安注委办公室通报培训计划、培训总结。其内容应包括:
6.4.2.1 培训班举办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授课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