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
注册委员会关于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
1 目的
为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考试、注册、管理等项工作中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来自受培训的学员、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各级审核员、认证机构、认证用人单位及公众、政府部门、个人等方面的投诉和争议的处理。
3 职责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办公室负责有关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1 申诉的接受
4.1.1.1 对审核员培训、考试、注册、管理工作中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的申诉要求。
4.1.1.2 安注委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收到申诉要求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在一周内安排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会谈,使申诉方了解所做出的决定的原由。
4.1.1.3 在会谈结束后,申诉方仍不满意的则应进行复议。
4.1.2 复议的工作程序
4.1.2.1 当收到复议正式申请时,安注委办公室应在三十天内成立一个复议工作小组处理该项工作。复议工作小组应采用回避原则,其成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a)由安注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工作小组成员及组长名单;
b)工作组成员不应有参加申诉处理及与申诉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c)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可征求申请方的意见。
4.1.2.2 申请人提交复议的申请材料交于复议小组。
4.1.2.3 复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应详细了解申请人的各种材料,并积极调查取证。
4.1.2.4 复议决定
复议工作组在通过必要的调查取证后,应根据调查结果,必须在一个月内,报安注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作出决定。
4.1.2.5 如果对复议的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安注委申请仲裁。
4.2 投诉的处理
4.2.1 在收到投诉人对工作人员或审核员、培训机构等投诉时,安注委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应在一个月内对此进行处理。并可采取以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