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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

  不断开阔视野,拓展旧货经营范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旧货的品种范围不断扩大。新技术的采用加快了产品的更新换代,为旧货经营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货源;产业结构调整使相当数量具有使用价值的机械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企业改组改制以及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提供了大批库存积压或闲置物品。要鼓励旧货经营者积极拓展旧货经营范围,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及各种收藏品纳入旧货经营范围。鼓励旧货市场和旧货企业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提高旧货的附加值,扩大旧货的使用范围。支持旧货市场和旧货企业开展旧货出口业务。
  目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企业产品积压和设备闲置,一些地区和企业资金短缺。各地经贸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创造条件帮助旧货经营企业参与处理和调剂积压商品及闲置物资,为盘活社会资产存量提供服务。对有利于旧货流通的交易会,各地经贸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改进管理办法,规范行业秩序
  改革旧货行业管理办法,取消设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旧货流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旧货行业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旧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对出售或寄卖的重要物品,要如实登记其名称、规格和来源。大力推动旧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在旧货行业中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旧货经营者在经营中发现公安机关查找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为加大对违规经营的整治力度,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各地经贸、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旧货经营者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提供旧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违规经营或违法犯罪行为。
  经营者对旧货进行清理、维修和加工时,对家用电器、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特殊商品要以不更换主要零部件为前提。经营者在销售经过清理、维修和加工的商品时,应在商品的明显部位张贴中国旧货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旧货”标识,不得以旧货冒充新货,欺骗消费者。批量销售、出口和长途运输旧货时,以中国旧货业协会出具的销售证明作为办理各种手续的有效凭证。
  加大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旧货流通主管部门要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开展旧货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掌握旧货鉴定、价值评估和维护修理技能,逐步形成旧货评估员和评估师制度,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才条件。公安机关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旧货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和治安业务培训,增强旧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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