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
提高知识产权打假工作水平的通知
(2003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工作管理部门:
为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打假工作,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市场环境,提高我国核心竞争力和扩大对外开放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打假工作水平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打假工作力度,提高知识产权打假工作水平,有利于我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扩大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能力的提高;同时,提高知识产权打假工作水平也关系到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近年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全国各地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3.15”、“4.26”期间有效开展了知识产权打假工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世界知识产权领导人会议也将于今年4月在北京举行。各地务必在“3.15”、“4.26”期间和世界知识产权领导人会议之前,组织专项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形成声势;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全年知识产权打假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抓紧时机,积极开展专项执法工作
各地应抓紧时间,积极开展跨地区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职能打击严重的知识产权假冒、冒充和侵权行为。应联合邻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与违法行为发生地联合进行跨地区执法行动。各地方应主动配合、积极协作,尽快建立起跨地区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优势。
要坚持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大跨部门执法协作的力度。主动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开展有关保护活动;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有效的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及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要严格依照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对执法中发现的违反
刑法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应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受理。对以暴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坚决予以制止。对海关依法采取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积极协作。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交流,提高行政、司法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