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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个人奖
  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等奖奖励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奖金的来源、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金来源从“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每年在院与省市、企业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集体奖的对象为分院(含合肥研究院,下同)、研究所等院属单位(不含整体转制的单位);个人奖的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组织管理人员(含单位的有关领导)、科技人员、科技副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分院申报集体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有专职领导和专职从事院地合作工作人员,组织机构落实;
  (二)制定了院地合作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制定了鼓励政策和措施;
  (三)重视科技副职选派与管理工作,对科技副职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
  (四)按时、按质完成每年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项目经济效益(含社会经济效益)调查表,写出本年度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分析报告;
  (五)积极组织、督促所辖区研究所科技成果上网,组织研究所解决网上企业难题招标项目。
  第七条 研究所申报集体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有负责院地合作的工作人员;
  (二)制定了院地合作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制定了鼓励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参加院组织的院地合作活动;
  (四)重视科技副职选派工作,积极支持科技副职工作;
  (五)在研究所主页上建立产业化频道,及时将科技成果上网,更新信息,并支持院高技术产业化信息系统的建设;
  (六)按时、按质完成每年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项目经济效益(含社会经济效益)调查表,写出本年度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分析报告。
  第八条 申报个人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科技副职积极从事院地合作工作,为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给研究所和地方带来明显经济效益。
  第九条 分别具备以上申报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评选细则》(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选细则》)规定的申报基本要求,可以申报集体奖或个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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