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选依据
第十条 评选以《评选细则》为依据。
第十一条 《评选细则》根据院与省市、企业合作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评选细则》由“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和修改,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院成立“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院有关领导,院办公厅、人教局、政策局、计划局、基础局、高技术局、生物局、资环局、产业局等有关负责人和管理专家组成(见附件4)。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第十四条 奖励工作由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归口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评选细则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评审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拨付奖金等手续。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京外研究所通过主管分院申报;京区研究所直接向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七条 分院和研究所等院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好初选、初审工作;
(二)推荐出所属单位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填报《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申报表》;
(四)分院对所辖区域内的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按时向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范围和条件,组织对分院和研究所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核实、计分、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材料和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并通过。
第八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于上报材料不属实的,一经查实,院将撤消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