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参与“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院将予以批评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细则》中所指的合同收入、销售收入、引资、引进项目等指标均是指在评奖年度(1月1日-2月28日)实现的累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时,对单位和个人做出的成绩,必须附有真实的证明材料(指合同副本、各种收入的到款票据复印件、合作单位证明、表彰嘉奖的复印件等)。
第二十三条 证明单位或个人做出的成绩,同一项目最多只能各使用一次;同一项目同时证明两单位或两人及以上时,必须分清各自在该项目中所占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的申报时间为评奖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上报时间截止10月31日。院将在工作会议上宣布上一年度奖励评审结果,并向获奖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院2000年7月21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评选细则
为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作为评选“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依据。本细则可以根据院与省市、企业合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本细则分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申报基本要求
(一)集体奖
1、分院(含合肥研究院,下同)分院在其分工区域内,中科院系统的所有研究所的科技成果在该区域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超过8亿元(与中科院统计调查结果相一致的统计数据为准,下同)。
2、研究所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合作的合同收入,包括农业、生态领域的合作收入超过3000万元。